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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缘药业5月15日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尹洪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7号)。
经查,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2019年年报虚增研发费用1050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2%,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尹洪刚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江苏证监局核查,2019年公司签订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合同,在支付研发费用 1050万元后,年末应按合同进展情况计入预付款,但公司按照支付金额全额确认了研发费用,该合同的研发费用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研发费用占 2019 年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2%。目前该合同已结束,公司已在2022年完成相应账务处理,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未来的业绩造成影响。